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204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易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铜川市唐家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铜川市耀州易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铜川市唐家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204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市唐家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铜川市耀州易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243839.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铜川市唐家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屋及场地租赁费123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8839.5元、执行费14838元,以上合计1258677.5元。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铜川市唐家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去工商登记部门查询无财产线索,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也无房产登记。后多次进行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查询、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易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铜川市唐家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向锋
审判员 王兴平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