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易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铜川市耀州易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铜川市耀州区绿荫健康休闲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204民初944号
原告:铜川市耀州易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军杰,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绿荫休闲健康会所。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市耀州易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绿荫休闲健康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铜川市耀州易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耀州易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川市耀州易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5元,减半收取1697.5元,由原告铜川市耀州易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高荣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