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02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翔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廷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翔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晋030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长沙翔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补偿款200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除履行150万元外,尚有50万元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崇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海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