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02执恢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翔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廷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翔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晋030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长沙翔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补偿款200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除履行150万元外,尚有50万元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12月21日两次通过网络司法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股权、银行存款、车辆、无公积金收入、收益类保险、银行理财产品、房产等;
3、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社区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0年12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调查表示认可,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崇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海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