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4417号
原告:长沙翔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环保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邹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平,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湖南宏晟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2450号环创园B2栋1104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翔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宏晟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长沙翔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长沙翔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翔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宏晟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由原告长沙翔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汪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磊
代理书记员 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