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10657号
原告:长沙翔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环保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邹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平,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莉,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翔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翔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翔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翔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长沙翔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黎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于孝宁
书记员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