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122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翔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环保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邹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平,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6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103执1226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铁军
审判员 荆 钊
审判员 李 武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龚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