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302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翔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
被执行人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阳泉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8)晋030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补偿款2000000元。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38842元(含诉讼费、执行费)。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同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