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602执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浩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机投正街40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9283532X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256号恒泰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957X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浩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浩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案件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602执283号案件的执行。
自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