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远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执105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2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安远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方坪乡新街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6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重庆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安远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770443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安远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的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广安远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宗地上的附着物、其他固定资产等均被本院依法拍卖,拍卖成交价款分配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广安远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安远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截止2022年3月18日)。如需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查封,逾期未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未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