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23091号
原告: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齐福乡大堰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6BE3UC1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256号恒泰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957X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0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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