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知民初1号
原告: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中兴通讯大厦A3-01、A3-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易,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八号。
原告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18元,减半收取4409元,由原告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巫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