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冀02民辖终312号
上诉人北京高信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3民初2330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卷中上诉人北京高信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采购协议》约定,对于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同意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地为北京。该仲裁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吉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3民初2330号之三民事裁定;
二、驳回被上诉人吉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淑芳
审判员 沈荣进
审判员 吴 凡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