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四某某玥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02民初929号 原告:四**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3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7769773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玛罗罗,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社区南四道028号中心研发大厦3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9710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福建省鸿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圣茂路建德花园6-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954526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四**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鸿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四**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玥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19.91元,减半收取计5,409.95元,由四**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德庆**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