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02民初929号
原告:四**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3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7769773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玛罗罗,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社区南四道028号中心研发大厦3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9710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福建省鸿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圣茂路建德花园6-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954526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四**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鸿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四**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玥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19.91元,减半收取计5,409.95元,由四**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德庆**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