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贝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贝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民终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贝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15号818室。
法定代表人:何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利,男,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怀玉,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明华街渤海A号楼8-15号门市。
上诉人南京贝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贝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以下简称吉视传媒桦甸分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2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2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南京贝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洁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于福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可人
(本件共2页,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