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青0102民初4814号
原告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3月31日原告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陈桂武 审判员 马雪婷 人民陪审员 程云云
法官助理 李 红 书记员 袁中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