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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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10487号
原告: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乐庭,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楼乐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