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4执1号
申请执行人: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94657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湖滨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767013341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江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民终48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效力。本院于2023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武宁县人民法院辖区,且双方当事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将本案指定武宁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江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武宁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熊 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