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2民初1336号
原告:青海恒桥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4YNEXX,住所:西宁市大通县长宁镇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94657L,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恒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青海恒桥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恒桥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恒桥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47元,由原告青海恒桥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 倩
书 记 员 马 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