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04执恢3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海汇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595043148Y,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94号3幢3**36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94657L,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海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其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青0104执恢3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