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臣戈有限责任公司

玉溪臣戈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3民初2109号
原告:玉溪臣戈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玉溪臣戈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玉溪臣戈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溪臣戈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玉溪臣戈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17元,本院减半收取1508.5元,由原告玉溪臣戈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