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802民初3874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4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内蒙古春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万丰经济开发区西环办第十七街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0779491543Y。
法定代表人武玉柱,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春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经济开发区西环办第十七街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0057805678Q。
法定代表人毛富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春雪置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春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立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