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旭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旭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202民初127号
(2021)内0202民初127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
原告:**,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
被告:内蒙古旭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2701266952E
法定代表人:张子旭,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前进农场二街坊祥和家园小区C1号楼9楼
委托代理人:张龙,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蒙古族,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张乾文,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包头市东河区南门外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202011538164W
负责人:吕剑峰,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
地址:包头市东河区环城路27号
委托代理人:杨立祥,系包头市法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旭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乾文、包头市东河区南门外街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二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1.53元(原告已预交),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培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