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旭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惠农区立勇模板租赁站与内蒙古旭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赵烽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205民初1270号
原告:惠农区立勇模板租赁站,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
经营者:杨升博,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锋,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内蒙古旭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建霞,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烽,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阿左旗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农区立勇模板租赁站与被告内蒙古旭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赵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惠农区立勇模板租赁站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惠农区立勇模板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惠农区立勇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农区立勇模板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孙建军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季 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