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旭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旭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822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旭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子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旭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旭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9)内0822民初330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法院执行***支付执行款212757元,承担执行费3091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宏伟
审判员  戴学勤
审判员  胡 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