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旭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旭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2民初138号之二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韶山市。
原告:苏长庚,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沈学文,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沈元平,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张虎,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沈娥英,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黄杰强,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胡文,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韶山市。
原告:曹海燕,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李绍奇,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沈冬林,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庞冬明,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韶山市。
原告:黄琳,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周永波,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黄坤,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谭友谊,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王厚泉,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沈攀,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韶山市。
原告:黄明星,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曹华林,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周曙阳,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韶山市。
原告:谭铁球,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李韶光,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徐波,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韶山市。
原告:谭泽南,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韶山市。
原告:谭广华,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612104115,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周威强,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谭定军,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韶山市。
原告:刘湘平,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黄志勇,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冯艳,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农民,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周艺峰,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黄亮星,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贺高峰,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彭耀洲,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沈奇卫,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37名原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华,海勃湾区海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荣民,海勃湾区海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澈力格尔,公民身份号码:×××,住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公民身份号码:×××,住乌海市。
被告:内蒙古旭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子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佳晨,女,公民身份号码:×××,住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华,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郭三小,男,汉族,1962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乌海市。
原告***、苏长庚、沈学文、沈元平、张虎、沈娥英、黄杰强、胡文、曹海燕、李绍奇、沈冬林、庞冬明、黄琳、周永波、黄坤、谭友谊、王厚泉、沈攀、黄明星、曹华林、周曙阳、谭铁球、李韶光、徐波、谭泽南、谭广华、周威强、谭定军、沈奇卫、***、刘湘平、黄志勇、冯艳、周艺峰、黄亮星、贺高峰、彭耀洲与被告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旭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郭三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与第三人连带偿付拖欠37名原告劳务工资2240000元和赔偿利息损失160280元,共计240028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与第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日被告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将其综合料场精矿仓建筑工程发包给被告内蒙古旭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故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由承包方的包钢万腾项目部负责人郭三小进行建筑。于是该人雇佣湖南省农民工***等37人施工,工程完工后经结算拖欠37名原告工资2240000元(即:***8万元、周永波4万元、谭友谊3.5万元、曹华林9万元、谭泽南5万元、谭定军3万元、徐波6万元、冯艳4.5万元、李韶光2万元、贺高峰8万元、王厚泉8万元、谭铁球11万元、黄志勇3万元、刘湘平7万元、周艺峰4.2万元、***6万元、苏长庚4万元、沈学文8万元、沈元平5万元、张虎9万元、沈娥英3万元、黄杰强8万元、胡文5万元、曹海燕7万元、李绍奇10万元、沈冬林6万元、黄琳9万、黄明星7.5万元、周威强3万元、沈冬林6万元、黄坤9万元、周曙阳5万元、庞冬明8万、彭耀洲2万元、沈奇卫4.8万元、黄亮星6万元)。该债务因发包方的工程款未能足额到位而无力支付,故由承包方的项目部负责人郭三小给该37名领队人***立据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名称及诉讼请求均不相同,37名原告非必要共同诉讼主体,37名原告以共同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属原告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长庚、沈学文、沈元平、张虎、沈娥英、黄杰强、胡文、曹海燕、李绍奇、沈冬林、庞冬明、黄琳、周永波、黄坤、谭友谊、王厚泉、沈攀、黄明星、曹华林、周曙阳、谭铁球、李韶光、徐波、谭泽南、谭广华、周威强、谭定军、沈奇卫、***、刘湘平、黄志勇、冯艳、周艺峰、黄亮星、贺高峰、彭耀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1.12元(原告已预交),不由双方负担,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春燕
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
人民陪审员 邢万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馨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