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宏都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罗甸县宏都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环南路22号华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463832。

法定代表人:周壬旭,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甸县宏都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龙坪镇人民街江海世纪广场2栋2单元1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584142677X。

法定代表人:仇宝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甸县红水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河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750192435N。

法定代表人:邓翔,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东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甸县宏都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林科技公司)、罗甸县红水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水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8民初171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东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住所地为汕头市,属于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行政区域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当由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农林科技公司、红水河公司二审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贵州省罗甸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金东海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桂刚

审判员  陈福江

审判员  朱代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诗泽

书记员陈彦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