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环南路22号华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463832。
法定代表人:周壬旭,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甸县宏都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龙坪镇人民街江海世纪广场2栋2单元1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584142677X。
法定代表人:仇宝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甸县红水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河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750192435N。
法定代表人:邓翔,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东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甸县宏都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林科技公司)、罗甸县红水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水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8民初171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东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住所地为汕头市,属于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行政区域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当由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农林科技公司、红水河公司二审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贵州省罗甸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金东海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桂刚
审判员 陈福江
审判员 朱代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诗泽
书记员陈彦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