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昌瑞达交通科工贸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昌瑞达交通科工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2民初10918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昌瑞达交通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一路8号御道华城第2幢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3750948G。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昌瑞达交通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558元,剩余155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