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03财保58号之二
申请人:自贡市亚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京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自贡市亚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京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川0303财保58号民事裁定,已对被申请人四川京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成都人民南路支行XXX账户的银行存款6万元进行了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京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成都人民南路支行XXX账户的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