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03财保58号
申请人:自贡市亚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学兵,自贡市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京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自贡市亚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京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京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