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京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京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瑞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105执3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京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7号华西美庐2栋1**25楼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瑞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9号1幢1层6**23号。 法定代表人:***。 四川京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瑞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537461.84元及利息、执行费等。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四川瑞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