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光影梦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力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光影梦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财保96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秦力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鲜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彪,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陕西光影梦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室。
法定代表人:李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原告陕西秦力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光影梦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做出(2019)陕0113财保86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光影梦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3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光影梦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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