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光影梦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光影梦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佰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99号
原告:东莞市佰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良,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碗昀皓,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光影梦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颖,职务不详。
原告东莞市佰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光影梦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佰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莞市佰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蓓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席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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