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光影梦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7959号之三
原告:***,男,198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磊,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西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义水,江西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建平,男,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陕西光影梦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金辉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蔚,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悦,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叶建平、被告陕西光影梦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印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月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