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苏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杭州苏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拱民初字第2647号
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杭海路238号森禾商务广场A座23层。
诉讼代表人:祝德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苏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街599号天邑国际大厦1幢716室。
法定代表人:***。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杭州苏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