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诚建建筑有限公司

***等与山西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1182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李子成。
申请执行人李晓宇。
申请执行人李晓月。
申请执行人李晓涛。
被执行人山西吕梁诚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市区西崖底农贸市场A区6号楼26号。
法定代表人:秦艳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汾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汾劳仲裁字(2016)第24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吕梁诚建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近亲属李曰林工伤造成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97751.93元,同时承担案件执行申请费12377元共计1010129元。但被执行人山西吕梁诚建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山西吕梁诚建建筑有限公司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吕梁诚建建筑有限公司在的账户存款101012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曰虎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李耀斌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永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