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民辖终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鹏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特丰路1号附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彭继红,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
上诉人湖南省鹏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2民初2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省鹏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2民初2116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一审裁定认定合同性质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6月11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协商一致达成购买水泵产品的合意,双方系买卖关系。被告(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属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蔓莉
审判员 杨爱美
审判员 文仕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夏 韬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