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13执99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213行审8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应补发劳动者刘权震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工资总计14410.8元。逾期,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辽B×××××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瑞杰
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