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13执951号
本院在执行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54500元,执行费72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孟祥升
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