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大杨集团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执恢1059号
申请执行人:大杨集团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区杨树房街道杨树房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桂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庞宏媛,张浩文,均系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魏兴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刘敏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杨集团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4民初2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杨集团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7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以及人民银行开户情况进行网络查询。经查询后,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部分设备,暂时不能处置。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万元,再无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约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庞宏媛、张浩文,其对本院查询的以上信息表示认可,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3日将被执行人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 兵
执行员 戴世庆
执行员 郭万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