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执2558号
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世纪大街一段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89071G。
法定代表人:王福壮,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万学,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推荐。
被执行人:大连大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庄河市徐岭镇徐炉村后曲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969097617。
法定代表人:麻世俊,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魏兴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2378XA。
法定代表人:刘智敏。
被执行人:刘智敏,男,195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麻世俊,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闫其林,男,195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李喜业,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于洪伟,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邓威,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大禾机械有限公司、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刘智敏、麻世俊、闫其林、李喜业、于洪伟、邓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辽0283民初57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代偿款887139.0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86元、执行费11335元(未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大禾机械有限公司、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刘智敏、麻世俊、闫其林、李喜业、于洪伟、邓威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八被执行人均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大禾机械有限公司、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刘智敏、麻世俊、闫其林、李喜业、于洪伟、邓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学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