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丰安消防器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美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丰安消防器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27062号之一
原告:上海美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浙江金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包头市丰安消防器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丰安消防器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