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丰安消防器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美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丰安消防器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27062号之二
原告:上海美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浙江金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包头市丰安消防器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上海美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丰安消防器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现上海美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美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美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7.5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均由上海美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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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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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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