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05民初383号
原告:辽宁中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兴明街3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大庆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中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辽宁中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中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0.32元,减半收取计2155.16元,由原告辽宁中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邱剑
审判员***
审判员王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