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0113民初5971号
原告:***,男,蒙古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康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市康平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中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兴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9198631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滳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辽宁中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养老保险损失63570.09元及医疗保险损失22571.32元,合计86141.4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6月经人介绍我入职于辽宁中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预制件制作工作,约定月工资3300元,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当时公司与员工未签定劳动合同,2011年6月公司将我调入光纤改造工程项目组从事弱电安装,月工资调整为4500元,2014年6月公司又将我调入交通信号维修项目处,从事信号灯维修工作,月工资调整为4200元,在此期间我多次要求公司给我交养老保险但始终未予交纳,2018年10月被申请人为了应付劳动部门检查给我交了两个月的社会保险,2019年6月因公司未给我交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而离职,后我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给我补缴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但按照相关规定已经无法补缴,被告未给我交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致使我到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养老待遇,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因未交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金给我造成的损失86141.4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本案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不是被告员工,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缴纳社保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补缴社
保金也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就本案诉争向沈阳市沈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于同日作出沈北劳人仲不字第【2019】16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养老、医疗保险损失,根据原告的计算依据,原告主张的养老、医疗保险损失实际系缴费义务主体应依法向社保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又因养老、医疗保险费系行政征收的范畴,不属于劳动者的损失范围。故原告主张养老、医疗保险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0元,多交部分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