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202民初3203号
原告:开原市年轻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金沟子镇金沟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中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兴明街3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原市年轻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中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已和解,故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系自愿提出该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开原市年轻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开原市年轻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