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9611号
原告辽宁中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梅、赵博宇,系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辽宁中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中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6元,减半收取973元,由原告辽宁中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