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海德智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新海德智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平法执字第389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新海德智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259号深业大厦11层H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松花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字第389号哈尔滨新海德智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98.17万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现已履行完毕。执行费12217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哈开商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白国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舒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