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力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4执保132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段芳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英,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疆众力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刘福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孙钦波,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与被保全人新疆众力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钦波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新2324执保119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已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众力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钦波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276,192.59元。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新2324财保5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4执保1197号执行裁定书对新疆众力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钦波银行账户存款276,192.59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传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包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