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4执保1197号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段芳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英,该公司文员。
被保全人:孙钦波,男,汉族,1984年10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
被保全人:新疆众力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刘福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孙钦波、新疆众力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76,192.59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83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新疆众力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钦波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新疆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孙钦波、新疆众力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在276,192.59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新疆众力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农村商业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尾号4698账户(实际冻结11,510.57元)银行存款276,192.59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新疆众力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和田地区分行营业部尾号2986账户(实际冻结1,257.19元)银行存款276,192.59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新疆众力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尾号3259账户(实际冻结5,341.94元)银行存款276,192.59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孙钦波在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尾号8634账户(实际冻结290.53元)银行存款276,192.59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孙钦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文化路营业所号5642账户(实际冻结108.36元)银行存款276,192.59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孙钦波在中国农业银行石河子兵团分行营业部尾号9576账户(实际冻结50.53元)银行存款276,192.59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孙钦波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7412账户(实际冻结13.73元)、工行新疆伊犁察布查尔支行尾号7320账户(实际冻结0.03元)银行存款276,192.59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孙钦波在中国银行玛纳斯支行尾号4118账户(实际冻结5.95元)银行存款276,192.59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孙钦波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6f86账户(实际冻结50.00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e134账户(实际冻结36.50元)存款276,192.59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春燕
书记员 包梦洁